近日,广东省江门市印发了《江门市知识产权局江门市财政局关于专利扶持实施办法》,该办法自2019年9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止。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倡导创新文化,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财政资金在社会发展领域的引领作用,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知识产权服务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引领型知识产权强省试点省实施方案的通知》等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的专利扶持资金是指由市、县财政安排,用于促进我市专利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第三条本办法中的扶持资金由市本级财政与项目所在市(区)财政按比例分担,其中:对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鹤山市按3:7比例分担,对台山市、开平市、恩平市按1:1比例分担。第四条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市本级扶持资金的预算编制和执行,对下达市(区)的资金执行情况承担指导和监管责任;单独制定和发布扶持资金申报指南,负责项目评审、公示以及项目计划下达、验收等工作。市知识产权局按“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扶持资金使用安全、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等。第五条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市本级承担的扶持资金,监督检查扶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组织资金绩效评价等。第六条各市(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初审,组织项目实施和监管;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开展专项资金跟踪监控、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等工作。第七条各市(区)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属地承担的扶持资金,监督检查扶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组织资金绩效评价等。第八条本办法的扶持对象是在本市从事专利相关领域工作或生产经营活动,并在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获得本办法涉及的扶持事项的单位和个人,包括:4.首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单位。授权国内发明专利,每件资助0.3万元(获国家知识产权局费用减缴的每件资助500元)。通过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申请的每件再资助其代理服务费的80%,每件资助额不超过0.4万元。对个人名义申请的专利同一年度资助数量不超过5件。全市各级资助总额不超过资助对象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和实际发生专利代理服务费总额。授权港澳地区发明专利,每件资助0.3万元。通过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申请的每件再资助其代理服务费的80%,资助额不超过0.4万元。对个人名义申请的专利同一年度资助数量不超过5件。(一)以本市地址申请PCT专利,且在PCT申请国际检索单位书面意见(237表)或者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409表)(中文版本)中显示该专利至少一项权利要求同时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单位每件资助1万元,个人每件资助0.5万元。(二)以本市地址申请的PCT专利进入国家阶段获得美国、日本和欧盟国家授权的,每件资助3万元;获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授权的,每件资助2万元;同一PCT专利申请最多获得境外2个国家或者地区的专利授权资助。1.在我市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或者在我市设立的专利代理分支机构,上一年度为我市企业提供专利托管服务。2.未申请发明专利的企业托管后应有发明专利申请,有发明专利申请的,托管后发明专利申请量增长30%以上。3.为每家托管企业的研发人员和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免费开展一次以上知识产权培训。每托管一家企业资助2500元,同一代理机构资助不超过20万元。专利保险可按实际支出保费的50%给予资助,对同一单位每年的专利保险资助总额不超过2万元。具体资助的险种和条件需符合当年度申报指南(或申报通知)要求。1.在江门市内注册、纳税,拥有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企业。2.实现专利权质押融资贷款时,产生了银行利息、贷款保证保险费用、评估费用的。4.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真实的生产经营需求和市场交易背景。1.银行贷款利息资助。根据企业申请,按照单笔贷款最高不超过实际支付利息的50%给予贴息资助。单笔贷款按照实际付息月数计付贴息。贴息期限从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2.评估费用资助。企业贷款成功后,按照最高不超过单笔实际贷款额度的0.5%给予一次性费用资助。3.贷款保证保险费用资助。按照最高不超过单笔实际贷款额度的1.2%给予一次性费用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费用。企业同一笔贷款利息已获得政府(包括国家、省、市)部门的财政资金补贴的,不再享受本条规定的补贴。同一企业年度内享受的专利权质押融资贷款费用资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本市单位或者个人获得国内专利授权后,在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最终生效判决专利侵权成立的,每件给予5万元资助。侵权是否成立以法院最终生效的判决书为准。第十七条通过竞争性方式,择优选择江门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3万元。江门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已设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并配备了专职工作人员,每年均有较稳定的知识产权工作经费投入。(二)企业已建立较为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激励机制,并有效执行。(三)企业拥有的有效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总数不少于10件,或者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总数不少于30项(其中发明专利不少于2件);积极开展电子申请,近两年无恶意非正常申请行为。(四)企业上一年度专利产品销售额占总销售额收入的比重不低于30%(规模以上企业视情况可放宽到不低于10%)。(五)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强,按照知识产权制度和规章来处理知识产权纠纷,近三年无制造和销售假冒产品、无行政和司法程序认定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第十八条通过竞争性方式,择优选择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项目最高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申报单位应当为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重点企业、国家或广东省或江门市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通过贯标认证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或规模以上企业。(二)申报单位在我市重点培育发展行业中产业地位突出,已开拓海外市场或协同创新需求大。(三)具备开展专利导航、专利预警分析、专利布局、专利质押融资等专利运营基础。(四)单位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不少于5件,申报当年度新增发明专利申请不少于5件。(五)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比较完善,有专职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第十九条通过竞争性方式,择优选择企业高质量专利培育项目最高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企业高质量专利培育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申报单位应当为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重点企业、国家或广东省或江门市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通过贯标认证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或规模以上企业。(二)申报单位创新能力强,具备开展专利检索分析、专利挖掘、专利布局、专利孵化等工作基础。(三)单位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不少于3件,申报当年度新增发明专利申请不少于5件。(四)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比较完善,有5名以上专职知识产权管理人员。(五)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主营业务的产业龙头企业可适当放宽标准,单位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不少于1件,拥有的外观设计专利创新程度高、稳定性强,专利产品经济效益好、市场占有率高。(一)获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单位的,每家奖励20万元;(二)获国家知识产权优势单位、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单位的,每家奖励10万元;(三)获广东省知识产权优势单位的,每家奖励3万元。(一)获中国专利金奖或者中国专利外观设计金奖的,每项奖励20万元;(二)获中国专利银奖或者中国外观设计银奖、广东专利金奖的,每项奖励15万元;(三)获中国专利优秀奖或者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广东专利银奖的,每项奖励10万元;第二十二条首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且单位专利申请量、授权量或拥有量达到当年度申报指南(或申报通知)要求的,每个单位一次性补贴不超过5万元。第二十三条申报普惠性专利资助、竞争性专利项目和配套补贴所需的材料,以当年度在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网站上发布的申报指南(或申报通知)为准。第二十四条普惠性专利资助和配套补贴采用核准制,申请人据实申请,及时将申报资料提交所在市(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各市(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核准并拟定名单,并对外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足额落实应承担资金,并按程序拨付。第二十五条竞争性专利项目采取评审制,每年竞争性专利项目奖补数量由当年项目申报指南进行公布。申请人据实申请,及时将申报资料提交所在市(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各市(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拟定项目资助计划,并对外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足额落实应承担资金,并按程序拨付。第二十六条专利扶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及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门可随机审查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有权要求资金申报主体提供相关补充说明材料。如有违反下列情况的,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将停止拨款,收回以前拨付的资金,通报有关部门纳入征信记录;涉嫌造假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五)其他与江门市专利扶持资金规定不符的不当行为。第二十八条同一年度、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当年内申报的专利扶持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0万元。第二十九条自2019年9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止,原《江门市知识产权局江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江门市本级财政知识产权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江知〔2013〕14号)废止。